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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只因碰了一下网线 黑网吧一人被拍砖致十级伤残

发表于2013-07-04

两少年在港口镇某黑网吧打架,一方丢杨桃挑衅,另一方用砖头还击。在此过程中,苏某恒被打伤致十级伤残。事发至今,伤者已经出院,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;而事发的黑网吧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,也是莫衷一是。无奈,各方到法院讨说法。

法院判决两少年对事故的责任份额比例为40%和60%

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已于近日依法判处上述案件。

事件:网吧内争执致一人十级伤残

2011年9月12日,沙某坤与同学在港口镇一网吧上网。苏某恒与同学也来到该网吧。为了争抢电脑,苏摆弄起沙道坤等人上网的网线,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并演变成为冲突,苏某恒等人用杨桃扔向沙某坤等人,而沙某坤则在网吧门外拾起一块砖头向苏某恒等人砸去,砖头正好砸到苏某恒头部,苏随即被送往中山市人民医院治疗。

2011年9月26日,苏某恒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,住院合计14日。出院后,苏某恒仍继续到人民医院门诊治疗。据统计,苏的住院和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.5万元。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为“苏某恒因斗殴致颅脑损伤,经治疗后目前存在神经功能障碍,日常活动能力轻度部分受限,评定为十级伤残”。事发时,苏某恒刚满14岁,而沙某坤将满12岁,两人均为未成年人。

事发以后,双方家人就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。苏家人于是起诉至法院。

起诉:无牌经营网吧老板应承担连带责任

苏某恒特请求判令:沙某坤及其家人应赔偿其医疗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05195.8元;网吧经营者梁某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由于苏某恒曾向保险公司投保,保险公司也于2012年7月23日支付了部分理赔医疗费。因此,诉讼请求总金额相应变更为82684.44元。

对此,沙某坤及其家人则认为,由于事发当时,是苏某恒先动手,因此不认同苏的诉求。梁某则表示,他与苏某恒的受伤毫无关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同时,梁某也否认了苏所说的他“开设黑网吧”的说法,称自己没有容留苏在网吧上网,因此不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。

法院:网吧老板承担15%赔偿款

该案经法院受理后,认定此案为健康权纠纷。而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,当庭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沙某坤家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;苏某恒应否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;梁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;以及各方责任份额如何确定。

沙某坤用砖块砸伤苏某恒导致其受伤,沙某坤作为侵权人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
另外,苏某恒及其同学作为上网的后来者,首先动手摆弄沙某坤及其同学的网线,并用杨桃砸向沙某坤及其同学,苏某恒存在故意挑衅的过错行为,因此,苏某恒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。

而梁某作为该网吧的户主,容留未成年人上网,同时,在苏某恒与沙某坤打斗的过程中,其本人或家人都没有予以制止。该网吧虽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,但仍然在从事经营活动。故根据相关法规,梁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经法院核准认定,苏某恒应获赔偿款项为71984.44元。但由于苏某恒首先存在故意挑衅的过错行为,法院认为苏某恒与沙某坤的监护人的责任份额比例为40%及60%为适当。

法院遂判决:沙某坤的监护人向苏某恒支付赔偿款44790.66元;梁某向苏某恒支付赔偿款44790.66元的15%即6718.6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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