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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逾期未交房想免责 开发商嫁祸天气热

发表于2013-09-17

一开发商延期交房导致业主联合起诉,为了逃脱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,开发商竟称因天气太热而影响施工进度,这是不可抗力的。昨日,受理该案的合川区法院透露,法院审理认为,开发商的延期交房理由不能成立,并判令开发商根据相关约定,支付业主们相应的违约金。

2010年5月,家住合川的王虎(化名)看中了一个建设中的小区房,并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,约定购买一套总价款为24万余元的房屋。合同约定,开发商在2011年12月底前交付房屋。同时,双方还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,并在补充协议中对免责情形和不可抗力作了详细的约定。随后,王虎向开发商付清了房款。

然而,令他没想到的是,开发商将交房日子一拖再拖。在和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,他与几十位业主一起将开发商告到合川区法院。其中,王虎索赔1.6万余元违约金。

“公司不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,因为在工期内,出现了53天气温超过37℃的天气,影响了施工进度……”法庭上,开发商辩称,这是不可抗力的原因,依据合同约定,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,“补充协议也约定,不可抗力包括相关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影响、天气恶劣等情形”。

开发商还表示,为能让业主尽快接房,他们在取得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,便立即通知业主前来接房,“即便违约,通知接房后就不应再算违约金了”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,开发商以天气超过37℃作为不可抗力的辩解理由,不能作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依据,因为《补充协议》约定,只有遇到异常恶劣天气,被告才可以据实延期交房。而在重庆,夏天气温在37℃以上是可以预见的正常气温,不属于恶劣天气,开发商可以合理调整工作时间,不必然导致停工。
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,判令开发商在扣出相关市政配套设施施工天数外,向提起诉讼的几十位业主支付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,并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。其中,支付王虎5920元违约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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