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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老人草率买房 3天亏了55万

发表于2013-11-07

凑巧看到心仪的房子,丁老先生便迅速付了定金及居间费48万元。可两天后就后悔了,为解除合同又补偿了房主12万元,且只拿回5万中介费。3天时间就赔了55万元,丁老先生觉得不公平,遂起诉要求房主退款,目前被海淀法院判决驳回。
丁老先生称,由于近日女儿怀孕待产,老两口虽有两套住房,却一直想买个大房子,可以在女儿生产后照顾她,二老也可共享天伦之乐。通过中介,丁老先生看中一套180平方米的房子,位置好,还带重点小学名额。第二天他和老伴再次看房后,就在中介联系下,与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,总房款800万元(含定金70万),并约定一方违约,按总价的15%或定金罚则付违约金。而居间合同也约定:买卖双方违约,居间费不退还。当天,丁老先生依约付了定金30万元、居间费18万元。回家后,丁老先生想到自己的房子还未售出,后续房款还没着落,后悔仓促签约。
第三天一早,他急忙联系中介和房主,称无法按时付余款,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。于是,根据当日现场签订的具结书,三方解除合同,并由丁老先生给房主12万补偿,中介退还丁老先生5万元。
事后,一想到自己是工薪阶层,3天内却无端损失了55万,丁老先生就觉得非常冤,感到不公平,遂诉至海淀法院,以显失公平为由,要求撤销具结书,由房主退还12万元。丁老先生称:“我是害怕承担巨额违约责任,才签了具结书,在签字时处于弱势地位。”
在庭审中,房主和中介则都认为丁老先生由于自身原因违约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具结书是三方自愿协商的结果,丁老先生据此付款远少于按照定金罚则或总房款的15%应付的钱款,且具结书已履行完毕。
法院审理认为,法律所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。丁老先生以自己违约在先而担心承担巨额赔偿为由,主张自己处于弱势,该主张不成立。另外,在整个缔约过程中,丁老先生表现出的是草率仓促,而非没经验,但其不能基于此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且应就自身的草率承担责任。
丁老先生认为自己及时通知未给房主和中介造成损失,但法院认为,这实际上必然影响房主的缔约机会。房屋总价款800万元,结合房地产市场的现实,以定金罚则或总房款的15%约束违约方,并不为过,且丁老先生就其违约终付55万元,远低于依据上述条款可确定的违约金数额,故具结书并不构成显失公平。丁老先生仅以55万元对自己是“重大损失”而主张显失公平,于法无据,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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